推荐阅读

上海市教委 人力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编辑: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 浏览:loading...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749万人,其中上海高校毕业生17.8万人,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就业创业工作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各高校和各区县要按照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今年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保持稳定、创业比例稳中有升、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现就做好2015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联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抓住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契机,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商会、外省市就业主管部门等对接,深入挖掘就业岗位资源,推动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社区公共服务以及自贸区等领域和非上海地区就业。

各高校要落实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主动走访联系企业,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岗位数量进一步增加,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要积极拓展外省市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赴中西部地区就业创业。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岗位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主动对接所在地高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全力支持高校举办毕业生就业宣讲会、供需见面会、校际联合招聘等活动;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扎实推进青年大学生职业见习计划,储备一批有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见习增强就业能力。

二、整合资源,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要协同推进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做好全国高校毕业5年内在沪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扶持工作,优化大学生创业融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扶持开设网店等多种创业形态;充分利用创业基金、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等各类资源,扩大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规模和孵化基地规模,探索建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的专业性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落实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与高校创业教育的衔接政策。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践活动,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与高校合作建设高校创业指导站,作为政府部门与高校加强创业政策和创业服务资源对接的载体,对创业指导站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加强大学生创业社团建设,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创办在线创业图书馆,汇编创业案例集,提供项目对接服务,深入做好大学生创业政策宣传工作和创业状况调查。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整合校内资源,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鼓励高校建立弹性学制,为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或根据创新创业项目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提供便利。各高校要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积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兼职教师或导师,组建创新创业教育专业师资队伍,探索建立校外创业导师聘用管理机制;鼓励高校教师参加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研究与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的水平;落实校级大学生创业资金和专门场地,并充分挖掘社区、企业等各方资源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在校生创业项目和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双增加。

各区县要主动协调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等资源,切实落实各项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三、完善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进一步健全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开发更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业务培训,落实相关政策,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就业。

各高校要设立基层就业奖励资金,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政策;要通过组织毕业生深入城乡基层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开展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等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要组织实施好“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服务计划”等基层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等专项工作。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高校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和直招士官工作,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提早部署征兵工作,创新宣传发动方式,开设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按时完成体检、政审和预订兵员工作,切实落实国家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

各区县要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户档迁转、社保接续等服务工作,通过定期走访、跟踪培养等方式关心基层就业学生的成长,要为基层项目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岗位推荐和就业指导服务,支持更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注重实效,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工作

继续以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和大学生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就业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推进高校就业信息化项目建设、深化生涯工作室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拓展行业产业职业资料库建设、加强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校级联动机制建设、推进示范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等工作;继续推进就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信息登记、高校就业信息统计、就业进展监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状况跟踪、就业信息推送等工作,切实提高就业指导的实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要确保“人员、场地、经费、机构”四到位;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实践活动,推进多元化的国际交流,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的系统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就业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率造假,进一步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信息审核,严格执行“三严禁”“四不准”,切实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区县、各高校要将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不同特点和服务诉求,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进一步做好“低保家庭”、残疾毕业生等有关对象求职补贴的发放工作,落实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对吸纳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实名制登记,努力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就业。

五、拓宽渠道,加强政策信息宣传力度

搭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宣传平台,通过“青创上海”微信号、就业杂志、报刊专栏、专题电视和电台节目等形式,深入解读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发布各类招聘活动,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案例库,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引导毕业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个人梦想融入中国梦的伟大实践。

各高校和各区县要协同配合,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利用相关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渠道,将就业创业政策和形势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加大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根据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求职需求,有针对性地推送信息,切实提高宣传的有效性。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转变用人理念,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协同配合,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预测工作,引导高校根据就业形势合理安排工作,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社会评价工作,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就业创业状况作为高校评估重要内容。

各高校要按要求编制和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专业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各高校和各区县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加强高校与企业、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活动,增强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3日